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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喜获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业务交易资质

深圳联交所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的交易机构,是财政部指定的首批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是集产(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业务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业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深圳联交所秉承“阳光交易、价值发现”核心理念,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创新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服务模式,汇聚湾区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打造规范、廉洁、高效的综合性权益类交易市场,通过政策咨询、方案设计、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撮合交易、资金结算等专业化服务模式,提升国有资产交易效率,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深圳联交所发挥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双区”优势,整合汇聚资源、畅通要素流动,发现资源价值,打造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产权交易领先机构,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为国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要素市场体系提供更多“深圳实践”和“深圳经验”。

央企交易主要业务如下: 中央企业股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增资扩股、金融资产交易、租赁相关服务、重大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交易、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境外资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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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26577972 刘先生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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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人可以以下情形为由提起投诉:(1)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操 作规则;(2)交易文件、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3)对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水平、质量及服务态度不满意;(4)针对公司工作人员或交易活动提出异议或不满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
3、投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投诉人应当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 不予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5、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重复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证据;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 (4)投诉人不能证明与投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 (5)超出本单位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投诉后,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
7、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支付。投诉事项处理决定明确各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 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各方都有责任的,由各方合理分担。
9、任何通知、决定、函件及其他文书,只要按本登记表的联系电话或邮箱发送, 即应视作即时送达。按本登记表联系地址邮寄发送的,文书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投诉人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任何文书未送达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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