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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2021
2021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化国资国企综合改革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明确支持深圳联交所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服务,支持深圳探索建立集境内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
2021
获得“基于云平台的资源价值评估用户管理方法及相关产品”发明专利
2021
获批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交易资质
2021
首批获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质
2019-2020
2020
连续获批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交易资质,2014年首次取得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业务交易资质
2020
获得“基于云平台的资源价值评估处理方法和相关产品”发明专利
2019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进场公开招租
2015-2018
2018
推动市属国企资金融通平台上线运行
2018
牵头成立深圳交易场所行业协会,推动交易场所行业自律,为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2016
承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交易平台建设,打造“三资”监管全市“一张网”
2015
承建、运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平台,一个月内实现平台上线运营,创造了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的“深圳速度”和“深圳模式”
2011-2013
2013
创新“产权平台+投行服务”业务模式,制定《企业增资业务规则》,开创国企增资进场交易先行,为各级国有企业增资进场交易提供“深圳智慧”和“深圳方案”
2012
成功开发基于中美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价值的“中美知识产权200指数”
2011
成功开发中国A股市场第一支基于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价值的股票指数“中国智能资产指数(指数代码:000983)”
2011
发起设立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2009-2010
2010
发起设立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009
经广东省经贸委批准,联交所独家出资设立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综合性公务拍卖企业
2009
市政府四届14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整合产权交易机构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同意整合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高交所资源,组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唯一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
2007-2008
2008
深圳高交所率先揭牌SOTC深柜市场,开创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先河
2008
优质小汽车号牌作为公共资源公开竞价,结束深圳市公共资源均等化交易历史
2007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进场交易,拍下深圳市户外广告牌第一槌
2007
发行全国第一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南海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2004-2006
2006
打造推出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股改+托管+私募+融资=>辅导上市”
2005
时任中纪委常务副书记侯宗宾在深圳调研,他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对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的阳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做法表示肯定
2004
深圳高交所开展股权挂牌、转让、见证及变更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2004
透明国际组织腐败指数总负责人约翰﹒兰斯多夫一行对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
1992-2002
2002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高交所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业务,探索细分领域要素交易平台
2002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阳光交易、规范运作受到时任中纪委书记尉健行高度肯定
2000
为打造“永不落幕”的高交会,市政府批准设立深圳高交所,是全国第一家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1992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市政府批准设立深圳市产权交易所(1993年更名为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产权交易所,标志深圳产权转让正式步入市场,深圳国企产权改革逐步进入规范化、公开化运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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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人可以以下情形为由提起投诉:(1)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操 作规则;(2)交易文件、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3)对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水平、质量及服务态度不满意;(4)针对公司工作人员或交易活动提出异议或不满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
3、投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投诉人应当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 不予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5、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重复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证据;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 (4)投诉人不能证明与投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 (5)超出本单位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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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支付。投诉事项处理决定明确各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 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各方都有责任的,由各方合理分担。
9、任何通知、决定、函件及其他文书,只要按本登记表的联系电话或邮箱发送, 即应视作即时送达。按本登记表联系地址邮寄发送的,文书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投诉人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任何文书未送达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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